說明: 一、依據115年4月17日桃教小字第1150034360號函辦理(正本 諒達)。 二、旨揭簡章更正第六點(四)「應具備以下資格:取得原住 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 言能力證明書或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 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任教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 校者,應具備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任教國民小學者,應 具備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簡章更正如附件,以本次 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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