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115年4月8日屋小教字第1150002331號函辦理。 |
| (一) |
換證資格:具備基本及專業(客語文或閩南語文)兩項資格者 。 |
| (1) |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現職教師、退休教師。 |
| (2) |
非本市但設籍本市之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現職教師、退休教師。 |
| 1、 |
客語文專業資格:持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者。 |
| (1) |
持有教育部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含)以上證書者。 |
| (2) |
持有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全民台語認證」B2中高級(含)以上證書者。 |
| (三) |
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15年6月5日(星期五)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
| (四) |
送件方式:請將旨揭計畫(附件1及2)正本及相關文件影本(詳如計畫第肆點)寄至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32750桃園市新屋區新生里中正路196號,電話:03-4772016分機210),請註明報名客語文或閩南語文教學支援老師(現職及退休教師)換證。 |
| 三、 |
公告審核結果:本案經審查後,以掛號郵件寄發合格證書,合格名單亦收錄於本市本土教育網「人才專區」供各校遴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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