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5年2月26日中選務字第1153150035
號函辦理。
二、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
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
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
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
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
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縣(市)選舉
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
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
助辦理,並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
票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