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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dmin - 輔導室 | 2024-06-12 | 點閱數: 14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饒育嘉
電話:03-3322101#7457
電子信箱:amy121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大溪區福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 桃教學字第1130054913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六 (376735100E_1130054913_ATTACH1.pdf、376735100E_1130054913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本市113年度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班暨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班一案,請公告周知並鼓勵所屬人員參訓,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11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 本案請貴校鼓勵所屬踴躍參訓,欲報名者,請於113年6月21日(星期五)前至下列網址填寫Google表單:
(一) 調查專業人員─初階、進階、高階培訓班:https://forms.gle/9yfCCtxMj1smhvb29
(二) 調查專業人員─精進培訓班:https://forms.gle/DegN9GuCPxJqqn2Q7
(三) 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班:https://forms.gle/ogcCLfAie22jjb9cA
三、 本案培訓班參與人員本局同意本市市立學校出席人員在課務自理、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以公假登記;私立學校出席人員惠請學校予以公假登記;餘惠請服務單位准予公假登記。另依本府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暨本局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示略以,本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若屬自由參加性質,同意參加人員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2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自理),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 另「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12年修訂多項條文,倘為法規修訂前取得調查人員證書且近2年內無參與過案件調查者,及歷次未完成訓練者,請學校一併鼓勵其再次參訓。
五、 本案倘有相關疑問,請洽祥安國小輔導室,電話:(03)4192136分機610。
六、 檢附本案實施計畫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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