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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dmin - 輔導室 | 2024-06-05 | 點閱數: 9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饒育嘉
電話:03-3322101#7457
電子信箱:amy121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大溪區福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 桃教學字第113005109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六 (376735100E_1130051098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教育部研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第2項)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依前項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並公告周知。(第3項)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三、 復查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第1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2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3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四、 再查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 本案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113年7月31日前依上開規定,並參考旨揭指引,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或得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2項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並請學校將旨揭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加強宣導。
六、 檢附旨揭指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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