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接獲人民陳情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轉請貴校啟動相關程序並積極辦理查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 2022-05-17 · admin · 教導處 · 點閱數:186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4097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
| 二、 | 旨案函示重點說明如下: |
| (一) | 依據教育部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本準則)第33條第3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合先敘明。 |
| (二) | 針對教育主管機關接獲人民陳情案件,經完成審認且隱去足資辨識身分之相關資料,移請貴校查明妥處時,學校是否應依本準則第13條,視同檢舉並依規定啟動調查程序等疑義:查本準則第13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係為利發現真象及維護被害人權益,明定任何人知悉校園霸凌事件,得向學校檢舉,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因具急迫性且須釐清事件始末,學校應視同檢舉開始處理程序。其中陳情而知悉者,係指學校因各方陳情而知悉之疑似霸凌事件,爰主管機關有適法監督或予糾正學校之權責,其所函轉之陳情,學校自應依本準則第13條規定辦理。 |
| (三) | 針對學校於接獲主管機關業已審認需深入調查之人民陳情案件,得否依據本準則第17條規定,另予認定且逕不受理之疑義:查本準則立法意旨為,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爰主管機關函轉疑似霸凌事件,已經過審認,陳情內容具體,學校應積極辦理,並啟動相關程序。 |
| 三、 | 承上,倘有接獲人民陳情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仍請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檢附「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1份,請貴校依據本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俾利維護學生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