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1年度市立學校體育參賽及發展體育活動相關經費」注意事項一案,請轉知校內相關人員(含主計)參閱,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 2021-12-24 · admin · 教導處 · 點閱數:251
| 主旨: | 有關「111年度市立學校體育參賽及發展體育活動相關經費」注意事項一案,請轉知校內相關人員(含主計)參閱,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為強化基層體育發展,減輕各校體育經費支出壓力,爰自105年起補助本市各市立學校相關體育參賽及發展體育活動經費。 |
| 二、 | 本案補助標準如下: |
| (一) | 以各校班級數(不含附設幼兒園)為補助基準,40班以下每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整;41至80班每校補助13萬元整;81班以上每校補助18萬元整。 |
| (二) | 設有體育班,每班增加補助2萬元整。 |
| (三) | 110年度經本局核定公告之基訓站(含棒球扎根計畫)及重點團隊,每站(隊)增加補助1萬5,000元整。旨揭經費已下授至各校111年預算內,無須報局申請。 |
| 三、 | 旨揭經費支用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膳食費(早餐)其單價上限為40元,膳食費(午、晚餐)其單價上限為80元;請勿購買非營養品之零食飲料等項目。 |
| (二) | 茶水費項目其單價上限為20元。 |
| (三) | 交通費請以大眾交通工具核銷,倘需搭乘遊覽車請核實編列,不得編列計程車車資及油(料)費。 |
| (四) | 參加國內各級體育賽事其住宿費僅能支用於苗栗以南、宜蘭、花蓮、台東及外島等地區,每人每天以600元為限。 |
| (五) | 有關購置比賽服裝或運動服裝部分,因考量衣物較靠近身體屬私人物品,不適宜共用,請購置可共用或重複使用之相關體育用品。 |
| (六) | 不得購置單價超過1萬元以上之器材,或相關3C電子、電腦用品;所購置物品依規定登帳,並依審計法第56條規定辦理。建請依據物品管理手冊,訂定表單以健全物品管理機制。 |
| (七) | 保險費不得編列公教人員。 |
| (八) | 教練鐘點費僅限編列外聘教練,若編制內教師兼任教練者,其訓練時間非上班時間時,始得支領教練鐘點費。 |
| (九) | 不得編列講師費(含助教講師)及代課鐘點費。 |
| (十) | 參賽報名費應覈實支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