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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3日至110年8月9日調降為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請查照。
公告
admin
-
人事室
| 2021-07-30 | 點閱數: 306
一、
依本府交下教育部110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23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配合疫情警戒降級,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0年8月9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
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前述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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